中國環境報訊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本行政區域的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的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環境保護部。
《辦法》指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辦法》要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對具有高風險的污染地塊優先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